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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青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森多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