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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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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9號
上  訴  人  隆億橡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  上訴人  陳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居所地所轄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