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詳棋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昱成為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昱成,應由郭昱成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未為之,依職權裁定命郭昱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