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郭昱成為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昱成,應由郭昱成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
迄未為之,
爰依職權裁定命郭昱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