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
原 告 劉璟
高慧綸律師
被 告 張嘉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對被告提起侵害原告配偶權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7號案件(下稱前案訴訟)受理。原告於前案訴訟審理時,已提出相關資料證明與訴外人邱政勳間存有
婚姻關係,被告於前案訴訟中已審理
期間已知悉原告與邱政勳間婚姻狀態存續中。
惟邱政勳於113年4月3日以微信支付方式,轉讓人民幣5,000元予被告,被告於113年4月21日至23日,與邱政勳一同入住西塘良壤酒店,且自113年3月起與邱政勳間頻繁對話與通話,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就普通朋友間正常社交行為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至為重大,原告身心之痛苦難以承受,導致原告身心受創嚴重,精神上之痛苦實屬萬分。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於113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與邱政勳入住西塘良壤酒店,邱政勳亦未於113年9月11日在被告家過夜
等情。被告在台灣浪LIVE直播平台從事主播工作賺取生活費,平日也會在Instagram(下稱IG)及臉書經營個人形象與粉絲互動聊天,邱政勳於111年7月間與被告相識,期間邱政勳向被告表明已
離婚,是為單身,並展開追求,112年10月間原告對被告提起前案訴訟時,被告始知邱政勳與原告於112年6月27日第3次結婚,也因此不再與邱政勳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爾後被告為維持與增加在線觀眾在線人數,也僅將邱政勳視作粉絲經營。作為網紅主播,被告會收到粉絲傳送「愛你」、「好想親一口」、「是我的菜」等訊息。邱政勳與被告於IG聊天對話、傳送之文字、貼圖等內容,並未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雙方對話內容
縱有傳送「好想你」,也僅是被告不想失去粉絲所為的禮貌性回應與互動;而有些對話,更是邱政勳單方面向被告所為之情感表述,被告並未對邱政勳傳送表述情感之訊息全部
予以回應或認同(詳細答辯理由如附表被告
抗辯欄所示)。事實上,現今以真人互動聊天的直播社交平台,透過網路進行溝通、交流、分享或聯絡感情等來形成
彼此之間關係,創造了互動情境,並建立了一種新型溝通方式和更廣闊的交往空間;直播主身為一位被觀眾關注的對象,「互動」儼然成為直播主不可或缺一部分,並透過直播社交平台獨有的打賞機制獲得收入,因此與觀眾的良好互動是其獲取經濟
報酬的決定性條件。被告為穩固粉絲,雙方對話間或有曖昧,但
非屬親密對話,且縱有原告所指稱之邱政勳於被告住處共處之情事,但亦不能證明邱政勳曾在被告過夜,或是有逾越普通朋友分寸行徑。邱政勳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或許造成原告主觀上不悅,然而邱政勳縱為已婚成年人,其仍有獨立與他人社交自由之權利,而單純對話涉及個人之思想自由、言語表達自由與人格自由,也非被告所能干涉;更遑論原告應該是已觀遍邱政勳與被告之IG對話紀錄,卻仍未發現親密對話內容。被告與邱政勳間確實無男女朋友交往之親密行為,或者有逾越社交往來之分際,或是有背於
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再者,原告與邱政勳間不斷結婚、離婚、復婚、離婚、再結婚之紀錄,顯見雙方情感在被告出現前即已不牢固。況且,原告於前案訴訟中不但未對邱政勳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且邱政勳更是到庭為原告作證,尤其
迄今二人仍維持婚姻關係,顯然原告已宥恕邱政勳,則其主觀上痛苦之程度早已有所減輕及回復,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
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原告與邱政勳於112年6月27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
㈡、原告於112年因被告侵害配偶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7號案件審理,被告於該案審理中知悉原告與邱政勳間存有婚姻關係。
㈢、附表所示內容為被告與邱政勳之對話或回應。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與邱政勳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邱政勳入住西塘良壤酒店、留宿邱政勳在被告家過夜、與邱政勳相互發送如附表所示之曖昧對話內容,均已逾越一般男女友人社交活動分際之舉措,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論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
參照)。
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
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⒉
經查,被告與邱政勳間互傳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而被告不爭執如
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其與邱政勳間之對話內容(詳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示),自
堪信為真實。又審以被告與邱政勳間如
附表編號1、2、7、9、10至14、17、18、21所示之對話內容,確為具有曖昧情愫之對話內容(理由詳
附表各編號本院判斷欄所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自屬不當交往,足
堪認定。被告雖抗辯其從事直播行業,平時會回復粉絲的私聊,而粉絲親暱稱呼及戀愛幻想皆為常態,其與邱政勳間互動和一般粉絲相同無差異等語,並提出其與粉絲之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421頁、第451至453頁)。惟審酌被告前於112年間因不知悉邱政勳為有配偶之人而與其交往,遭被告提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97號損害賠償案件(詳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足證被告與邱政勳間並非單純之直播主及粉絲關係,被告於工作場合外與邱政勳亦有所接觸,二人應非常熟識。再
觀諸被告與
上開粉絲之對話內容,均係粉絲向被告使用「親愛的」、「亮亮」等親暱稱呼,並向被告表達愛意及喜歡。被告回復粉絲內容則為日常之關心、寒暄及分享,並無以曖昧言語回應。更證明被告與其粉絲間日常之互動仍存有一般男女交往之界線與距離。是以,原告執前開情詞抗辯其與邱政勳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為單純之直播主與粉絲間日常對話內容等情,顯
難認定為真實。其次,被告辯稱原告與邱政勳婚姻關係早已不牢固等語。然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是婚姻雙方因想法、生活或價值觀之差距,而滋生摩擦、衝突,甚而發生重大爭執並非少見,惟雙方感情縱生
破綻,於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即互負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並恪守婚姻忠誠之義務,仍不容婚姻之一方或
第三人以婚姻已生齟齬為由,而合理正當化自己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等破壞婚姻關係之行為。
⒊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與邱政勳入住西塘良壤酒店;於同年9月11日留宿邱政勳在被告家過夜等情,均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
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表示就被告與邱政勳於113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與邱政勳入住西塘良壤酒店事實之證據資料,再具狀陳報;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則表示無其他事證提出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406頁、第446頁)。足證原告就上開事實並未善盡
舉證責任。另附表編號20所示對話紀錄僅能證明邱政勳曾詢問被告是否將錢放在沙發上等情,無從推論邱政勳曾在被告家中過夜。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為上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自難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准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而被害人身分法益影響程度,亦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衡量,非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
⒉經查,被告與邱政勳之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應有之社交分際,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乙節,自屬有據。次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名下有房地及股票,目前自行開立公司擔任負責人,年收入約100萬元以上;被告為大學畢業,名下有房地及股票,目前在直播平台當直播主,每月薪資約3至5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報在卷(本院卷第407頁),及本院
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附於本院限
閱卷內參照。本院審酌被告與邱政勳互相傳送愛慕及思念之對話訊息,對於原告之婚姻家庭圓滿、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
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3年11月6日(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399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其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 | | | |
| | | | 當時被告正在直播間開播中,詢問邱政勳何時上線看直播,「好想你」是被告表達希望粉絲上線的禮貌性用語。 | 被告向邱政勳傳送之內容顯係向對方表達思念,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並未證明該對話係於直播間所為。 |
| | 邱政勳:「可以找你嗎 你是我的最愛」 被告:「好啊」 | | | 被告接受邱政勳向其表達愛意,兩人互動宛如熱戀中情侶,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
| | | | | 被告與邱政勳間左列對話內容為詢問語氣,並無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 配偶權, 洵屬無據,不 足憑採。 |
| | | | | 邱政勳間左列對話內容為日常言談,並無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 配偶權, 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邱政勳,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 配偶權, 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邱政勳,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 被告向邱政勳傳送之內容顯係向對方表達思念,想經常見到對方,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抗辯係希望邱政勳經常觀看直播等語,然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無從採信。 |
| | | | | 被告左列對話內容僅為事實陳述,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邱政勳問被告晚餐是否好吃,被告開玩笑回應與邱政勳一起吃比好吃。 | 邱政勳表示:「韓牛很好吃」,被告回復:「跟你一起比較好吃」,該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左開抗辯,被告並未提出其與其他異性友人亦有相類似之回復,自難認定被告上開抗辯為真實。 |
| | 邱政勳:「喝醉時想到的人就是最愛的人」 被告:「無時無刻都會惦記著的才是最愛」 | | 雙方並未指彼此是最愛,而是各自表達對於最愛的定義。 | 被告與邱政勳之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
| | | | 當時被告正在直播間開播中,詢問邱政勳何時上線看直播,「好想你」是被告表達希望粉絲上線的禮貌性用語。 | 被告向邱政勳傳送之內容顯係向對方表達思念,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並未證明該對話係於直播間所為。 |
| | | | | 被告向邱政勳傳送之內容顯係向對方表達思念,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並未證明該對話係於直播間所為。 |
| | 邱政勳:「七夕情人節快樂」 被告:「希望以後特別的日子回憶都是你替我創造的」 | | 邱政勳在被告開播時,在IG發送簡訊給被告祝福七夕情人節快樂,被告下播後回簡訊表達謝意。 | 被告與邱政勳之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
| | 邱政勳:「愛對了人 每天都是慶典」 被告:「這是在說誰」 邱政勳:「妳」 | | | 被告與邱政勳之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
| | | | |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邱政勳,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完整對話為邱政勳:「沒開哦」、「想你了」、被告回:「有開呀」, 可證邱政勳是詢問被告直播時間。 |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邱政勳,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 | 完整對話為邱政勳:「會想你」、被告:「我也想你」、邱政勳:「開了嗎」、被告:「等等開。」「有點不想開」、邱政勳:「不想開就不要開」、被告:「生意不好開的不開心。」, 足徵雙方都是講在直播平台上見面。 | 被告與邱政勳互相表達思念, 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抗辯左開抗辯,觀諸被告回復「我也想妳」之時間為下午2時19分許;邱政勳詢問「開了嗎」之時間為下午7時53分許。是以,被告向邱政勳表達「我也想妳」,顯非在討論直播平台上碰面事宜,被告左開抗辯顯屬無據,尚難憑採。 |
| | 被告:「沒有跟我一起吃難怪不好吃」 邱政勳:「跟妳一起才好吃」 | | 邱政勳PO某家茶餐廳告知被告不要去,被告開玩笑說:「沒有跟我一起吃難怪不好吃」。。 | 邱政勳表示:「韓牛很好吃」,被告回復:「跟你一起比較好吃」,該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左開抗辯,被告並未提出其與其他異性友人亦有相類似之回復,自難認定被告上開抗辯為真實。 |
| | | | 被告禮貌上稱讚邱政勳帥氣,邱政勳對於被告的誇獎所為之反饋讚美。 |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邱政勳,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
| | 邱政勳:「昨天我錢是不是放在沙發上」 被告:「妳昨天走怎麼沒叫我」 (備註:證明邱政勳在被告家中過夜) | | 邱政勳並未如原告指稱在被告 住所過夜,或是有逾越男女分際之情。 | |
| | 被告:「多信任我一點 可以為了妳一直都在」(備註:被告的意思是不會離開邱政勳) 邱政勳:「好幸福」 | | 被告發給邱正勳訊息:「多信任我一點 可以為了你一直都在」,是表達可以為了粉絲而繼續堅持主播的工作;至於邱政勳:「好幸福」則是回復被告限時動態,並非如原告指稱回應被告 前揭訊息。 | 被告傳送予邱政勳之對話內容宛如熱戀中情侶,曖昧意味濃厚,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左開抗辯,被告並未提出其與其他異性粉絲亦有相類似之回復內容,自難認定被告上開抗辯為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