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即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
連家榆(即連松慶之繼承人)
連毅儒(即連松慶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347元(見本院卷第10頁、第2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