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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偉恩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曜陽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