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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偉恩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遠雄CASA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曜陽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參  加  人  陳癸翰  
            謝翁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CASA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