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2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7、29頁),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