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樂果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陳明淙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