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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E                          室  
被      告  濬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彭采絢  
被      告  劉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