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484號
上 訴 人 沈宛瑩
包倫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