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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2號
原      告  邱紹滕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被      告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順發  
被      告  陳善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