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12號
原 告 邱紹滕
複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被 告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善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
送達原告
訴訟代理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