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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1號
原      告  旭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君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桔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被      告  林家丞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賴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更正第六項:「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69萬元為被告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8萬5,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及增列第七項:「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未依判決理由欄所述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知,係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