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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慶鐘  
被      告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 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約定契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