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世慧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
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 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
可佐),約定契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