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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49號
原      告  許鐸軒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被      告  吳建承
            范睿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向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1475號被告吳建承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建承、范睿宸、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向宇因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2056、12648、16353、1715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1475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77至419頁及本院限閱卷),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經核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