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廖曾榮子
被 告 廖翔霓
黃昱維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
惟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
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182,331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
上開房屋總面積為128.0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52,954元【計算式:182,331×128.08=23,352,9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5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078元外,尚應補繳20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