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李佳蓉
複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
延展之。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18日下午4時宣判,
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
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