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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
原      告  林實   
被      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登記於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為:「被告應將148、149土地公園用地所有權提供給國家換取容積獎勵,這就是容積率使用,所有權已到國家,就無權封路。容積率使用已13年,大家平安過日,為何近日突然告知要封路,如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等語。」其請求內容並不明確,經本院電詢其起訴之真意是否為土地通行權之訴訟,原告予以否認,並申明其係請求「被告應提供給國家換取容積率使用」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頁)。是核原告聲明之真意,係請求被告應向第三人(即國家)為某一申請行為,並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亦難認係因不動產涉訟,併此說明。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