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21號
原 告 高士華
高瑄檥
被 告 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依所訴事實觀之,其
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塗銷登記,
乃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
管轄。且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則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
請求權,自係因
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
專屬並由供抵押權擔保之
標的物即土地、房屋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