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