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明義
被 告 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應更正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 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之租金損害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判決誤載為28,000元,導致 本件賠償總額及 訴訟費用分擔等發生系統性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 | | |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擔【65】% | 訴訟費用由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擔【79】% | | |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231,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溱晟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483,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 | | | | | | | | | (六)以上,原告可向溱晟公司請求者為:逾期完工之 違約金371,428元、租金【28,000】元之遲延損害賠償、溢領工程款共408,422元、 第三人代履行之損害賠償共423,625元,共計【1,231,475】元(計算式:371,428+【28,000】+408,422+423,625=【1,231,475】),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 (六)以上,原告可向溱晟公司請求者為:逾期完工之違約金371,428元、租金【280,000】元之遲延損害賠償、溢領工程款共408,422元、第三人代履行之損害賠償共423,625元,共計【1,483,475】元(計算式:371,428+【280,000】+408,422+423,625=【1,483,475】),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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