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91號
上 訴 人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捷葳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