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朱汰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