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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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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