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李俊翰
被 告 AD000-A110585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3至8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