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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李俊翰 


被      告  AD000-A110585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至8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