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政勇
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政勇、廖**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廖政勇、廖**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廖**之完整性名,
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本件對被告廖**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