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程瀚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3 年1 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