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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張政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永慶、巫悅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翁永慶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 並提出被告翁永慶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二、 查原告起訴狀僅表明被告為翁永慶,惟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致無法送達文書,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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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