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邱秀雲  
上 訴人  全家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芯  
上列當事人間因兩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8,422元【計算式:3㎡(占有之土地面積)×149,474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48,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