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林蓮鳳
複 代 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簡克真
李威承(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何婉玲(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李香吟、李威承、何婉玲
為被告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李智仁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李香吟、李威承、何婉玲(下稱何婉玲等3人),且均未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何婉玲等3人
承受訴訟,因僅何婉玲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其等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