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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馨仁即文鼎診所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651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