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邑晟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