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慧明
被 告 王書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關於「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