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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43條約定,因本案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