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3號
即 原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9月21日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 份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