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被 告 高羽辰
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不成立事件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另案因
被告高羽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
上開裁定
可稽。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