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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仲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何霞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應於113年8月5日前具狀說明是否已於113年7月15日與被告就
系爭
借款達成分期償還協議。如有,原告仍依據原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