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蕭則睿
盧威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465,038元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1,759元等語。是
本件經上訴人擴張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7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