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澤予特化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計算式:230萬元+180萬元=4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