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志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7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