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傳焯
周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羅元棓
陳淑華
上列
聲請人王傳焯與
相對人羅元棓、陳淑華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