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韋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35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