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2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欣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鑫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