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接獲通報,指稱案母於000年0月00日生下受安置人,受安置人體重僅1800公克,轉至加護病房觀察至3月4日出院。案母原本攜受安置人在臺北市與案外祖母同住,追蹤
期間受安置人尚受
適切照顧。然案母於3月18日攜受安置人返回案父住家居住,多次向主責社工及網絡單位表示其無力照顧且欲
出養受安置人。考量受安置人之姊因案父母親密暴力衝突甚劇而由本中心緊急保護
暨延長安置
迄今,現案父母已離異但親密關係仍不穩定,社工於113年3月18日家訪關懷受安置人受照顧情形。案母於訪視時明確表達其身心不適宜照顧受安置人,案父雖不滿案母自作主張,但未能體諒案母照顧負荷,且無法提出照顧計畫,評估案父母互動模式及照顧變動性恐使受安置人難以獲得妥善生活照顧及安全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3年3月18日15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至113年6月20日止。聲請人將持續評估
監護人之親職能力及替代照顧資源,並提供相關協助,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不適宜返家生活,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一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在卷為證。 聲請人於113年3月18日接獲通報,指稱案母於同年0月00日生下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出生時體重僅1800公克,故於加護病房觀察,直至000年0月0日出院,由案母攜返臺北市與案外祖母同住,追蹤受安置人住臺北市期間尚受適切照顧,然案母於113年3月17日攜受安置人返回新北市鶯歌區案父家居住,多次向主責社工及網絡單位表示其無力照顧且欲出養受安置人。案二姊因案父母親暴力衝突甚劇,經緊急保護暨延長安置迄今,案父母目前已離異但親密關係不穩定,社工於113年3月18日家訪,案母於訪視時明確表達其身心不適宜照顧受安置人,案父雖不滿案母自作主張表達安置訴求,但未能體諒案母照顧負荷,且無法提出因應之照顧計畫,聲請人評估案父母互動模式及照顧變動恐使受安置人難以獲得妥善生活照顧,受安置人甫出生具高度脆弱性,於同日15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
受安置人現為三個月大,出生時曾因體重過輕及體溫不穩定入住新生兒加護病房觀察照顧,確認器官發育完整,於000年0月0日出院。受安置人目前飲奶量低、體重偏低,故媒合職能治療師協助受安置人吞嚥能力,現吞嚥能力尚可,無需進一步治療,白天多在病房休息,夜間喜歡與護理師互動,觀察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狀況並無異狀,現受照顧狀況穩定,能與照顧者互動,評估適應良好。
案母現年20歲,案父入監服刑時,案母曾返回案外袓母家居住,並在超商擔任店員,案父出獄後多次至案外袓母家找尋案母,案母於111年9月起再次搬離案外祖母家與案父返回案家同住,無業至今,經濟生活全仰賴案父。案母共有兩段親密關係,第一段關係中與前男友育有4歲案大姊,由該生父之母照顧;第二段關係中與案父共同育有受安置人,案父母雖已於112年6月2日
離婚,但仍分分合合,親密關係不穩定。案父現年27歲,具阿美族身份,111年5月26日因詐欺、偽造文書案入監服刑,後於同年0月00日出獄,大多從事工地臨時工,工作狀況不穩定。案父知悉社工來訪,評估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表示自己皆未讓受安置人挨餓,坦言自己沒準備好當父親,但盡力承擔照顧責任;雖稱其對受安置人有照顧規劃,且未將杜會局納入規劃選項,但無法具體說明其照顧計畫,並未對受安置人安置一事表達意見。
綜上,受安置人父母已離異,
惟二人過往多有親密關係暴力衝突且目前關係仍不穩定,受安置人甫出生具高度脆弱性
等情,聲請人擬持續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環境及生活照顧、安排親子探視以維繫親情,並提供案父母
親職教育協助兩人梳理親密關係,並建構適切親職角色及強化親職能力。此外,聲請人擬於113年7月9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討論停止案父母與受安置人之
親權事宜,評估受安置人現仍不宜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及司法權益,建請裁定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在卷。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甫出生具高度脆弱性,案父母間親密關係議題存續,案母曾表示無能力繼續照顧受安置人,案父則無法提出適切的照顧計畫等情,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仍不適宜返家生活。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