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因遭案嬸嬸責打,導致頭部鈍傷併頭皮血腫,案父亦無法提出妥
適照顧計畫,又無替代性照顧資源,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並繼續安置至113年6月26日。考量現階段無適當親友可照顧受安置人,案父亦無合適照顧計畫及尚待評估其親職技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妥適照顧之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至113年9月26日,以維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5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
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
本案案主遭案嬸嬸不當管教致全身多處受傷,雖確認案父有接回照顧意願,然教養及保護知能薄弱,加上過往未有長時間的育兒經驗及未來
居所尚不確定,評估案父在工作及照顧上較難以平衡,現階段
亦非妥適照顧案主之人,案家也未有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評估案主現階段尚不宜返家,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至113年9月26日,俾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法定代理人親職照顧能力仍待輔導與提升,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如逕使相對人返家,相對人恐有再受侵害
之虞,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