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男、真實姓名及完整
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甫出生即被驗出毒品反應,案父母均稱不清楚受安置人身上為何有毒品反應,然案母近期已被裁定勒戒,案父母現就業不穩定,案兄於民國000年0月出生時亦驗出毒品反應而由聲請人保護安置
迄今,考量案家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評估無合
適親屬協助照顧受安置人,案父母暫無法討論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利,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於112年4月8日14時30分
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受安置人至113年4月10日止。目前案父甫覓得正職工作,案母甫勒戒完畢,過往緩刑因久未報到而被撤銷,恐面臨2年徒刑,聲請人已裁處案父母須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時數各16小時,現僅案父配合進行,案家於113年5、6月均未主動聯絡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
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5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1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依
前揭法庭報告書
所載,受安置人現年l歲,體重約8公斤,活動力佳,現可行走、牙牙學語,近期飲食較少、主則社工已帶受安置人前往小兒科進行檢查。受安置人出生體重為2035克,案母稱受安置人週數應為懷孕37週又2天,然因案母未規律產檢,經醫院超音波檢查後評估受安置人出生時應只有33週大。受安置人出生後有呼吸窘迫情形,故於兒科加護病房受照顧,暫以呼吸器協助呼吸。院方評估案家狀況後對受安置人及案母進行毒品檢測,受安置人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案母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安非他命及嗎啡,目前受安置人無明顯戒斷症狀。
案父現年27歲,於112年12月起至汽車維修廠擔任學徒,每週休一日,工作時間長;案母現年26歲無業,甫完成勒戒,案母緩刑久未向保護官報到,已被撤緩,預計將被執行徒刑2年,案母已提出
抗告,案父母尚有販賣毒品案件在偵查階段。案父母均表示自青少年時期即開始使用2、3級毒品,其對主責社工稱為照顧子女而現未再用毒,然案母於111年1月及000年0月生產時,子女均有毒品反應,案父於111年3月底經警方查訪坦承仍有施用毒品咖啡包,於同年8月入監勒戒時驗尿亦有毒品反應。
受安置人於本次延長安置
期間安置狀況穩定,尚須媒合長期安置單位;親子探視部分,案父於113年l月14日、113年1月19日有進行1小時與受安置人及案兄之親子探視,但113年5月後案父母便未再提出探視申請;親職教育部分,112年12月案父固定工作,僅有週日休假,親職教育暫時暫停,000年0月間案父轉換工作而未能安排課程,案母則未主動聯繫告知可安排的時間,並未開始進行親職教育。
案父母、案大姊、案二姊及案祖父同住新北市新莊區,案家為三房公寓,環境髒亂,租金每月13,000元,案家為新莊社福中心在案個案,經濟長期困窘。案祖父現年66歲,於111年3月底退休,但仍會打零工貼補家用,並自述案父母及案姑均有吸毒行為、案父母照顧案大姊及二姊之情形均不佳,認為案家子女被安置起來照顧會較好;案姑現年26歲,現無業,過往曾有2段婚姻,並育有2子1女,其長子及次女均由前夫照顧,案姑次子(案表哥)出生時有毒品反應,現亦由聲請人保護安置,案姑現勒戒中,據案父母表示案姑勒戒表現不佳,將送戒治;案母娘家位於蘆洲區,案外祖父因毒品案件在監服刑中,案姨已婚育有多名子女,亦有子女由社會局安置情形,案母與案外曾祖母感情較佳,偶會返回探視案外曾祖母。
綜上,考量案父母對於受安置人有毒品反應無法解釋,均否認有吸毒行為、案父母生活未穩定且家中尚有兩名幼女須照顧,案家目前無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之合適親屬、為維護受安置人生命安全與身心發展並提供適時醫療協助,且
相對人將持續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醫療及生活照顧、追蹤案父母之生活變動情形以評估案父母身心狀態及親職功能
等情,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有延長安置需求,此有
上開法庭報告書在卷
可參。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經檢驗有毒品反應,案父母雖期待與受安置人共同生活,然其無法討論穩定照顧計畫,案父母均無明顯擔憂受安置人後續戒斷反應之照顧方式,其教養知能仍待提升;案母遲未完成勒戒,後續恐將面臨緩刑被撤銷之徒刑、案父尚未穩定就業,尚須評估案家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時數情形及探視情形並持續觀察照顧教養功能,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