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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費用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