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因遭案生父多次性侵害,考量
監護人之家庭照顧資源及親職功能均尚待評估,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本次安置
期間,案父持續否認其
犯行,監護人及替代照顧者(即受安置人之外祖父母)不相信受安置人遭侵害,又無法理解侵害事件對受安置人造成之身心影響及提供因應受安置人認知發展遲緩所需之教養技巧,受安置人返家恐有身心安全風險
之虞,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受安置人A前因遭案父多次性侵害,影響其人身安全與權益甚鉅,已於111年8月完成妨害性自主報案程序,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原與案家討論由案外祖父母代為照顧受安置人,近日知悉案繼外祖父因病難以繼續照顧受安置人,欲再次與案父母、案外祖母討論受安置人照顧計畫,
惟案家難以提出具體、可確實執行之計畫,又無其他親屬作為替代性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於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迄今
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5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79號民事裁定為憑。
(二)本院依
上開事證,審酌受安置人逐漸適應機構生活,對於機構規範皆能配合。生活自理部分,在生輔員教導下現已能自行洗澡、洗頭,生活技能大幅進步;為穩定受安置人家外安置生活,已於112年9月轉換至中長期機構,觀察因機構人員較注重受安置人遵守規範議題,受安置人對於適應較嚴謹之機構生活尚在適應中,機構亦媒合感覺統合及人際團體課程,觀察受安置人口語表達能力及人際互動能力大幅進步,認知功能亦提升,目前較常遇到受安置人在機構生活中有尋求高度關注之狀況,本中心持續與機構人員及諮商師處理有關關注需求及依附關係議題。受安置人轉換至新學校後,觀察現已相當適應學校生活。
本次延長安置期間,觀察受安置人在安置機構内較易對生輔員出現情感轉移之狀況,會將相對較不嚴厲的生輔員視為情緒抒發之對象,亦會出現行為退化、想尋求關注之情形,針對上述狀況,諮商師觀察受安置人對於愛與歸屬之感受仍在適應中,在情緒處理上相對較為焦慮,故現階段持續於隔周安排個別心理諮商,除在諮商過程中給予受安置人相當之情緒支持外,亦透過主責社工、諮商師與機構社工共同討論因應受安置人現階段在生活照顧上所需之支持,主責社工亦至機構內與案主討論較常違反之生活規範,觀察後續受安置人生活常規改善許多。
(三)案母現年32歲,為受安置人手足主要照顧者,照顧能力勉持,案生父與案母未結婚,含受安置人共6名幼童皆未進行生父
認領;案母在受安置人保護安置後仍表示不相信受安置人遭到侵害一事;案母在本次安置期間較能與社工討論後續處遇,然據得知案母疑似在外有賭博行為,與案母詢問時案母否認,目前皆再觀察案母的親職功能及生活狀態。案父現年49歲,自述現從事園藝工程,然因案父過往在與社政單位接觸時皆常有誇大不實的情況,故案父實際工作資訊不明,據網絡資訊表示,案父於113年4月20日因詐欺案件入監服刑,探視時亦向案母核對確認該資訊屬實,本中心查詢相關司法判決確認案父確實因詐欺案件二審
定讞,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後續案母表示因案父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故有向地檢署申請延緩執行,將持續追蹤後續執行狀況。本次安置期間案母及案外祖母於113年 5、6 月及7月共進行3次會面,前兩次會面案母與案外祖母一同前來,觀察受安置人對於與案母見面也感到開心,7月適逢受安置人生日,案母帶受安置人所有弟妹一起來為受安置人慶生,觀察受安置人十分開心。案家雖對於受安置人有照顧意願,案外祖母亦在本次延長安置期間向本中心表達看見受安置人於安置後學習能力、表達能力之進步,然透過探視觀察案母及案外祖母管教案弟妹之狀況,評估案母及案外祖父母的管教及教養知能待提升。
(四)
綜上所述,考量
本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尚於偵查階段,案父皆否認受安置人所揭露之侵害行為,觀察案母及過往主要照顧者案外祖父母目前對於發生本次事件對受安置人身心影響及後續安全議題仍未有意識,案外祖父母是否能繼續作為受安置人之主要照顧者也尚待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未能有妥適之照顧者及受照顧環境,而受安置人尚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居住,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