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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出生驗出毒品陽性反應,無明顯戒斷症狀,然呼吸微急促、出生體重低,經調查案母於懷孕期間使用毒品已嚴重影響受安置人Α之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受安置人Α年幼無自保能力,且法定代理人親職能力及親屬照顧功能尚待評估,故為維護受安置人A受照顧之穩定性及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112年12月11日17時4分許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臺北地方法院繼續安置、本院延長安置至113年9月13日。未來將持續評估監護人與案親屬之親職能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予延長安置(聲請狀誤載為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維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3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137號繼續安置裁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鈞院113年護字第289號延長安置裁定為憑,自認定。
 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3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
  ⒈受安置人近況:受安置人A8個月,7.8公斤、70公分,甫出生時因呼吸喘及毒品陽性反應,入住新生兒中重度住院,受安置人Α無明顯戒斷症狀,後續經醫生評估無醫療需求而於000年00月00日出院;受安置人Α目前每4至6小時進食一次,每次180c.c奶量,出生時檢驗B肝為陽性反應,現已施打疫苗,然可能偽陽性,需持續追蹤,另受安置人Α左耳聽力測驗未通過,已於113年2月6日至臺北馬偕醫院就診小兒耳鼻喉科、同年3月12日做聽力檢測,仍未通過,於同年6月14日再次施測,發現受安置人A對於低頻聲音仍無反應,後續將安排受安置人Α回診施測。又原家有舌繫帶過短遺傳,經醫師檢查目前無問題,然仍
   需持續觀察,若受安置人A伸舌頭時前端呈現W形狀,需需攜受安置人A就醫。
  ⒉法定代理人部分評估:案生父現年30歲,已婚,預計與案生父之妻提離婚,案生父與案母無婚姻關係,案生父從事餐飲服務,不願透露個資,每月支應案母二至三萬生活費,聲請人曾於與案母通話中得知案生父在一旁,遂邀請案生父與案母一同會面受安置人Α,然案生父婉拒,對於本中心接觸較為抗拒;受安置人A安置後,案母於113年2月至三重聯醫精神科診所就醫並服藥,醫師評估案母思覺思覺失調症疑因吸食K他命引起,並非案母自身身心概況所致,然案母於113年2、3月回診自覺幻覺狀況消失,睡眠狀況改善,遂於4月後未再回診就醫,經聲請人向案外祖母了解,案外祖母表示案母未穩定服用精神科藥物,且擅自服用案外祖母處方箋安眠藥。案母過往僅短暫於便利超商、加油站工作幾個月,為接受安置人A返家,自113年2月底至案家附近小吃店工作,於同年3月中旬因發生車禍致行動不便,短暫未工作,傷勢復原後於同年7月9日在市場從事包菜工作,然老闆認為案母不專心、工作成效差,將其辭退,案母向聲請人表示需媒合就業。
  ⒊親子會面情形:113年5月至7月親子會面,每月各安排1次,會面成員均為案外祖父母、案母,會面過程中觀察案母與案外祖父母與受安置人A互動狀況良好,過程中受安置人A未出現哭泣等情緒,案母相當期待受安置人A後續返家。
  ⒋綜合評估及處遇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A之身心安全,將提供醫療需求,追蹤安置期間身心適應狀況,並提供案母親職處遇及評估親屬照顧功能,並於113年5月1日起安排案母心理諮商,並進一步評估案外祖父母照顧受安置人Α功能;又為考量親維繫情之需要,評估案母、案外祖父母身心狀態與態度,安排會面探視。
 ㈢本院考量因案母懷孕期間使用毒品致受安置人Α出生後具毒品反應,案母、案外祖父母親職功能尚待評估,受安置人Α已無替代照顧之親屬資源,現暫不宜返家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Α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