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C
准將
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因未受妥善照顧通報進案,經查案父曾於案主誤食西瓜時以菜刀刀背刮案主手臂嚇案主、亦曾以單腳抓案主倒立、打案主臀部之方式管教案主,案家環境髒亂,案主平時獨自睡在舖有棉被之地板上,案父亦自陳無意照顧案主,案母雖不想案主被安置然無法說明改善方式,案家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協助照顧案主,案父母暫無法討論案主未來照顧計畫,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20日11時30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前獲貴院繼續安置裁定
迄113年9月22日。現案母及案外祖母有意願接回案主照顧,然其與案父親屬間監護權爭議尚待協商,案母及案外祖母親職能力亦須評估,故案主暫不
適宜返家,狀請貴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迄113年12月22日,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92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
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考量案父有不當管教行為,且案父母缺乏照顧案主知能、生活不穩定,另案主祖父母輩雖有意協助照顧,然案父母親屬間有衝突,商須協調及確定後續主要照顧者與照顧計畫,評估案主暫不宜返家,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至113年12月22日止,俾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
及親屬照顧計畫仍待輔導與評估,如逕使相對人返家,相對人恐有再受侵害
之虞,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